附件4:
衡阳师范学院国家留学基金
湖南省地方合作项目派出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留学基金湖南省地方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地方合作项目)的管理工作,充分调动教职工出国学习、交流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南省等有关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人应为我校正式教职员工,同时应符合地方合作项目选拔简章和选派办法所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三条 选拔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部门推荐、学校审核”的方针,紧密结合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团队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进行。
第四条 被录取人员经校内公示后,报人事处备案、签约派出。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经申请批准放弃资格者,2年内不得再申请公派出国留学项目。
第五条 被录取人员出国前须填写衡阳师范学院因公出国申请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副处级以上干部需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六条 被录取人员出国前须接受学校组织的出国前培训。
第七条 留学人员出国前应做好国外研修计划,并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计划及学校提出的任务和要求。
第八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地方合作项目的有关规定及学校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学校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每3个月须向学校国际交流处提交研修报告及国外合作者鉴定。回国后须在2周内以适当形式向所在部门和学校汇报留学成果,并向国际交流处提交国外学习总结,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成效、工作建议等。
第九条 留学人员须履行按期回校服务的义务,保证出国期满按期回校工作。逾期未归,自期满之日起视为旷工,学校将通知其限时返校。若仍未按时返校,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并按协议约定向学校赔偿违约金。
第十条 留学人员出国留学期间的工资及各项津补贴等待遇按照《衡阳师范学院出国(境)留学人员工资、福利和绩效津贴发放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回校工作后,由所在部门组织考核,对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或工作的情况进行评价。所在部门应跟踪检查其教学、科研项目或课题完成情况、相关学术论文的发表情况以及主持参加国内外重大科研项目和获取科研经费情况,了解出国研修对教师个人教学、科研及学术成长的影响和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所起到的作用。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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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国际交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