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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师范学院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文字:<font color=red>本站文章 </font>   来源: 时间:2015/07/0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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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师范学院
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湘办发[2008]2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国际交流处归口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讲学、校际交流、合作科研、考察访问、学习培训等国际交流活动的相关手续。
二、学校鼓励教职工参加相关的国际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以了解相关专业和学科的国际前沿动态和发展方向,提升我校的教育和科研水平,扩大学校的国际影响。
三、拟参加在国(境)外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应是相关学科领域具有相当权威性的学术会议,拟参加的国(境)外合作科研、考察访问等国际交流活动,应有明确的出访任务和实质性的意义,有利于促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水平的提高。学校不受理与此无关的公费旅游申请,严格控制利用学校行政和事业经费的因公出访,严禁以公务为名公费出国(境)旅游。
四、参加国(境)外国际会议、讲学、合作科研、校际交流、考察访问、学习培训等国际交流活动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均应办理因公护照或签注,不得持因私护照出国(境)。
五、出访人员应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和任务,提供有效邀请函原件、行程安排等材料,必须具有胜任国际交流活动的外语能力。出访人员必须落实出访任务所需经费来源。
六、各部门的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应纳入所在部门年度预算计划管理。严格出国(境)审批,不得以因公出国(境)任务走因私出国(境)渠道,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和变更出访路线,不得参加与出访任务无关的任何活动。非公务活动和观光旅游项目的开支不得报销。
七、各部门应于当年12月15日前报送下年因公出国(境)计划,由国际交流处统一汇总后,报送学校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审批。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经学校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八、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须填写《衡阳师范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申请表》等相关表格,由本人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报送国际交流处。
九、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的主权和民族尊严,严守国家机密。
十、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于一周内向国际交流处上交因公出国护照、团队总结及个人总结,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成效、工作建议等。
十一、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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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国际交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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